近日,司法所来了一位咨询的当事人李大姐,她满面愁容又非常气愤的向我们讲述了她的经历。李大姐今年53岁,是一名铁路退休职工,儿子宋宇某今年24岁,在学校毕业后一直在沈阳打工,没有正式的工作。出于心疼儿子,除了宋宇某自己打工挣的钱外,李大姐还将自己每月的退休金都打给儿子花。但去年9月份的时候,李大姐发现宋宇某不知道是通过什么途径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并且还透支了两万多元钱。李大姐知道情况后非常生气,狠狠的训斥了宋宇某。但之后仍然带宋宇某来到银行将欠款还清,将信用卡注销,并向银行声明宋宇某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自控能力,今后不要再给其开通信用卡。银行当时也做了登记。可是就在前几日,李大姐想要给儿子买房,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时才得知,此后不久宋宇某又在该银行开通了信用卡,并透支近五万元。银行以恶意透支为由,给与了不良记录。经再三核实李大姐得知:原来,在李大姐带宋宇某到银行将信用卡注销后不久,银行的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的方式劝导宋宇某将信用卡开通,并介绍其投资理财等产品,宋宇某信以为真,同意开通了信用卡,后来又用该卡多次购买了银行的黄金理财等产品,最终导致大额欠款不能还清,以致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为此,李大姐通过客服多次投诉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李大姐认为此事是银行诱骗宋宇某开通信用卡在先,才导致了后来的购买黄金理财产品及恶意透支的结果。银行在李大姐的多次投诉下,表示愿意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两到三千元的少量资金补偿,但拒绝承担责任。李大姐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因此来到司法所法律咨询。
笔者认为,宋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办理信用卡及透支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里笔者着重要说的是:银行作为开卡方,在明知宋宇某没有还款能力,有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情况下,并且承诺不在为其开通信用卡的前提下,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又诱惑并为其办理二次开通信用卡的行为,是具备一定过错的。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向李大姐一样的家长,一定要多和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多沟通,让他们知道对自己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同时,也告诫广大青年人,一定要谨慎办理和使用信用卡,同时,也呼吁社会及银行系统,在公平正义的角度,认真核实及发放信用卡,共同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信贷环境。(吴铁宏、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