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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助推乡村振兴关键要看实效而不是看报表

金融机构助推乡村振兴关键要看实效而不是看报表

[国际/国内金融] 来源:搜狐 2021-08-10 阅读: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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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为金融机构助推乡村振兴量身定制了标准,标志着金融机构在助推乡村振兴中,支持工作关键要看实效,而不是看报表。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央领导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党员、干部、能够发挥经济桥梁作用的金融机构,为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前不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指导商业银行助推乡村振兴工作。评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对金融机构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有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工作中要来真的、做实的,任何形式的纸上谈兵,只通过报表反映支持情况,是行不通的,把信贷资金真正用到有益于乡村振兴的项目中,关键是要把工作做实。

一是信贷资金支持要“实”。商业银行要严把贷款用途和科目的使用关,在合同签立和审定贷款用途时,一定要确定贷款用于乡村振兴的项目,对于涉农类贷款才能记入涉农类会计科目,严禁任何非农类贷款记入涉农贷款科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地方涉农贷款考核力度,通过商业银行报表,对于支持涉农类贷款,如: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项目、涉农类小微企业的贷款,采取重点和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涉农类贷款投放用途使用的真实性。严禁以个人名义的涉农贷款(实质就是改变贷款用途),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非实体类经济项目。

二是信贷资金用途“实”。商业银行在涉农贷款投放过程中,要严格“三查”制度,严格贷前调查,重点检查贷款涉及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确定真实的贷款用途。重点是贷后的检查,主要看贷款资金流向,贷款使用是否为合同确定的用途,是否有人为改变贷款使用情况。严禁涉农贷款随意挪作它用,被发现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限期收回处理,由于内部人员明知贷款用途改变,而不按规定处理形成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做好金融业的管理和监督。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监管的作用,会同地方金融办做好涉农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检查,通过深入涉农贷款项目检查的方式,验证银行贷款投放用途的真实性。对于涉农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在责任认定上,实行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现问题的要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其主要领导应以不作为论处,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监管评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只有形成上下联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才能确保涉农信贷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商业银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助推乡村振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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