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您信用卡严重逾期,我行要求您立即还清透支款项,否则拟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司法部门维护我行合法权益。若您行为符合《刑法》中涉嫌信用卡犯罪的条件,我行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惩治犯罪,请审慎评估此措施对您目前及将来产生的影响……”
可以确信,看到这条手机短消息时,郑先生的内心是“悲凉”的。因为,这已非该银行首次向他发出“通牒”。而在此之前,他才刚刚弄明白,原来自己成了被冒名办卡的受害者,所以,才会接二连三地收到银行的“追魂夺命连环CALL”
报载,郑先生家住四川成都,却自9月下旬以来不断接到北京某银行客服来电,告知其信用卡逾期7万元未还。从以为对方是骗子,到感觉事情不对劲,疑惑的郑先生于10月下旬去当地人行查询征信记录,发现自己的名下竟真的凭空冒出两家银行的信用卡,且合计透支近12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还有另两家从没打过交道的银行,也处于为他审批信用卡的过程中。面对此情此景,郑先生作出的唯一选择就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当地银监局投诉。
稀奇吗?当然不。毕竟这年头被人冒名办卡的事多了去,媒体报道信手拈来。如2010年9月,福建南平市大学生小黄收到某银行通知,称其信用卡透支2600余元,逾期7个月未还。他去银行查询,方知2009年8月被人冒名办卡,自己成了替罪羊。
又如2016年3月,陕西西安市的张先生到某银行办卡,被告知名下已有该行10张卡,超过申办上限。经查,除了一张卡是张先生本人办理外,其余9张均为他人异地冒名申办。
再如2017年4月,陕西渭南市的姚先生收到某银行短信,告知其信用卡透支3.5万余元逾期未还,该卡被冻结。因从没办过该行信用卡,姚先生立即报警。今年9月此案被侦破,系犯罪嫌疑人于某捡到姚先生的身份证冒名办卡,并将额度刷爆。
或许有人不解,既然此类个案见怪不怪,又有啥必要“唠叨”郑先生的遭遇?当然有!因为,在类似案件频发、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常念“紧箍咒”的情况下,仍有部分银行不上紧弦,在发卡申办审核流程上漏洞百出,真称得上“稀奇”。
先看公安机关,苦口婆心已非一回两回。如2013年8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用证单位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责任,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用证单位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又如2014年2月,上海浦东警方在接到一起市民被冒名办卡的报案后,针对银行发出特别提醒,若未尽到证件和其他身份信息的审核职责,很容易产生被冒用的情况。作为证件使用部门,银行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需加强审核力度,对个人信息也应进一步核查。无独有偶,安徽马鞍山警方2017年8月破获一起冒名办卡团伙案后,也呼吁银行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办理程序,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
再看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明确:“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此外,央行2007年7月26日宣布,公民去银行机构办理开户、支付结算、信贷等四类业务时,银行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当前银行卡业务风险及其防范》,也强调发卡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显然,发卡审核不严、风控防范不力,早已为监管层高度关注。但相比一路攀升的发卡量(根据央行发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38亿张,环比增长4.17%。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46张,授信总额13.98万亿元,环比增长6.40%),此类现象难免被一些银行忽视。
不过,问题终究还是会显山露水。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1%。对于不良抬头,须引起银行业警惕,其中就包括如郑先生这样,因被人冒名办卡而引起的坏账。换句话说,在近年国内银行卡市场超速发展的背后,却有银行“重量不重质”,给不法者钻了空子,导致“被”办卡、“被”透支现象屡屡发生。
回到郑先生一案。据报道,两家已发放信用卡的涉事银行近日就此事作出回应(另两家银行终止为“郑先生”审核发卡流程)。其中一家银行称,经调查,郑先生确实被人盗用信息冒名办卡,该行将恢复其个人征信,不用他还款。而另一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不仅表示将尽快恢复郑先生个人征信,还表态“此次事件给我们敲响警钟,银行业办卡监督要不断升级,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提升员工风险识别能力。”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说到底,若疏于办卡审核,导致诈骗案件发生,不仅会令无辜者受损,银行也有可能“遭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明确,“金融机构未尽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厢对比,有些银行在这方面相当“到位”。如沪上某国有商业银行要求柜员办理信用卡业务时,须由申请者本人持身份证亲自申办,并严格审查身份证照片是否与其一致。若照片与本人不太相像,要求申请人背身份证号码,同时通过身份证验证设备机对机读信息进行询问。若申请人其他资料不足或信息不准确,可拒绝为其办卡。此外,若有人频繁地在不同柜台办理信用卡,将被系统归入监控名单,一旦再次发现有此行为,银行将直接报警。
又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2014年11月发现首笔冒名办卡行为后,即向全辖网点下发风险提示,进一步细化对证件审核、来人核对、询问技巧等方面的操作要求,组织开展柜员对证照等身份证件识别培训,强化辨别客户仿冒身份证件的技能,学习人脸识别技巧。至今,该行已累计发现并堵截30余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业务的事件。
可见,政策法规再多、制度条款再细,关键还得看银行是否认真执行,针对冒名办卡设置第一堵“防火墙”。倘有章不循,只能是一纸空文。要知道,在很多业已发生的个案中,银行都是多次催款未果后,才发现办卡者信息有假,若此前审核时尽心尽责,也不至于陷入被动。所以,纵然银行卡市场竞争激烈,但银行切忌急功近利,只有不断提高发卡审核的严谨性,才能切实保护好客户权益及银行利益,不致“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