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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支行原行长把单位当提款机?虚构奖金侵吞两百万,离职仍惦记套现

[国际/国内金融] 来源:法眼看市 2019-03-02 阅读:848

银行工作多年的朱华,俨然把单位当成了自家提款机。

在浦发银行供职7年时间里,朱华共从银行骗取、侵吞资金210万余元,在其离开浦发银行后依旧从该行套取资金供自己使用。此外,朱华利用担任行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企业贿赂。

日前,法眼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获知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朱华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这起案件就在2019年1月刚刚宣判。

虚构奖金 侵吞浦发银行210万

2008年9月,年龄44岁的朱华上任浦发银行江宁支行行长,2013年担任江宁地区业务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12月任南京分行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直至2015年8月被免去江宁地区业务管理部总经理职务。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5年期间,朱华利用其负责该江宁支行经营管理、绩效奖金分配、礼品采购等职务便利,采用给该支行职工虚构绩效奖金、给礼品供应商虚高支付采购款以及伙同他人直接侵吞等手段,骗取、侵吞单位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2107346.31元。

据证人杨某乙证言:2011年起单位发奖金时,朱华会多打一些钱到我账上,我再把钱取出来或转账给杨某甲,再由杨某甲交给朱华。

另据证人姚某证言:朱华多给我的奖金,我再按照朱华的要求交给朱华,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换成外汇;第二种是转账给他人,再回到朱华手中;第三种是购买购物卡给朱华。

离职后仍惦记原单位“小金库”

即便在朱华调离浦发银行江宁支行行长职位后,其依然通过“旧部”从单位套取资金。

2013年期间,朱华曾采用虚假发票平账的方式,向江苏固城湖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虚高支付螃蟹采购款,导致出现结余资金2.7万元。2015年12月一天,朱华在调离浦口银行江宁支行行长职位的情况下,通过该合作社负责人邢某将该笔2.7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朱华还仍安排钱某使用结余资金为其购买各类消费卡,其中包括3万元的金鹰卡、5万元的德基卡、2万元的电信卡,并先后两次直接从何某处取走现金共计19万元,前述款物共计29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朱华利用其担任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江宁支行行长、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江宁地区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利用负责该支行信贷调查、审核的职务便利,收受南京杰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某的财物共计5.3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羁押期间揭发有功 一审获刑5年

因涉嫌犯受贿罪,2017年4月22日,朱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朱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对上述指控,朱华的辩护人提出申辩意见,表示朱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浦东发展银行系国家出资企业,南京分行系该行的下设非独立核算单位,被告人朱华担任浦发银行江宁支行行长等职务,均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委员会任命,且朱华担任该分行江宁支行行长、该分行江宁地区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从事的是组织、领导、经营、管理等公务活动,故被告人朱华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主体身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考虑到朱华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朱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贪污所得2087346.31元追缴后发还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受贿所得5.3万元追缴后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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